刘大群法官《事实调查的质量控制》新书发布会致辞
非常高兴参加此次《事实调查的质量控制》新书发布会。这本书是由国际刑法和人道法论坛(FICHL)、欧洲大学学院及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于2013年5月20日在佛罗伦萨共同举办的研讨会的具体成果,其探讨了如何完善违反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和人道法的事实调查机制。19位杰出的作者分别对这些机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评估。
过去的二十年目睹了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机构数量和类型的巨大增长变化。除了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和特设国际法庭的设立,各种真相委员会和其他调查机构也开始生根发芽,发展成为一种可行性方式,研究社会问题,调查侵犯人权状况,打击国际犯罪,实现冲突后正义,并为恢复和平与正义提供建议。
尽管国际刑事审判毫无疑问仍是冲突一边获胜的一种形式,但调查真相也已成为冲突后需要实现的一个重要目标。这一尝试已经证明富有成效,因而学者也已开始梳理和分析最佳的实践形式。这些研究反过来又反馈到实践中。国际事实调查委员会的任务使命、工作流程及报告的质量,最终决定了它的实用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因此,提高对质量控制的认识和理解会提升事实调查对受害人及国际社会的价值,并间接地提高对那些使得政府可以对事实调查委员会提供支持的间接纳税人的价值。
这本书总结了各种真相委员会的经验,包括遇到的障碍和问题,并试图回答对这些类型的机制至关重要的几个问题。
本次研讨会关注的质量控制,具体涉及五个方面:(1)国际事实调查任务的制定;(2)相关的事实调查和分析的工作流程;(3)这些事实工作涉及的构成、人员、资源及组织;(4)事实调查报告和结论的撰写;(5)与最后报告提交相关的公共交流。
本书采用独特的视角考察事实调查任务的工作,并主要针对如何改善此类任务的质量控制这一重要问题。讨论不仅详实全面而且涵盖了颇具启发性且广泛地区代表性的实例及案例研究。例如,戴维•雷法官(Judge David Re)详细地探讨了基于1992年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设立的前南斯拉夫问题专家委员会及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如何采用该委员会报告的事实结论。尤其是该委员会也从而成为了一个示范。理查德•戈德斯通法官(Justice Richard J. Goldstone)在其章节中分别分析了南非克莱顿•西托莱调查和戈德斯通委员会,伊拉克石油换食品调查委员会,以及加沙实况调查团的经验和教训。
这本论文集的几位作者均强调,这些国际刑事领域调查机构的目的是调查和处理过去的罪行,旨在促进国家和解。
在2013年5月20日佛罗伦萨会议上,我很高兴地看到在场的一位优秀中国人:助理教授吴晓丹,其作为来自中国的年轻专业人士,讨论了事实调查机制的形成。这些机制的组成人员通常是由其母国政府官方授权或者通过诸如联合国之类的国际机构的正式授权。尽管事实调查机制可以通过上述方式形成,这样的调查机构,也可以由冲突各方共同创建,作为达成的更广意义上的和平及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或者也可以由一国行政部门单独组建,通过法律及政治手段,迅速采取行动,对付侵犯人权的暴行。沃尔夫冈•卡莱克先生(Wolfgang Kaleck)与卡罗莱恩•特温德特(Carolijn Terwindt)向我们讲述了非政府组织在事实调查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面临的问题及阻碍。
范宇文女士(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她的论文章节中特别指出,调查机构应该有一个明确的任务,从而为调查提供法律指引。她还指出,真相委员会必须制定清晰详尽的证据收集规则,即使这些规则不像法庭规则那样严格。无论最终决定采用何种工具,这些规则必须在其组成文件中加以说明。虽然真相委员必然会有些规则不同于刑事法庭的规则,但他们应该遵循公平和正当程序的原则。只有在明确的规则公平地得以实施时,才可以确保这些法律道德原则得以普遍遵守。
西蒙•德斯梅(Simon De Smet)的论文是有关证据采纳的标准。可以肯定的是,在刑事司法系统之外证据采纳的标准不会是与国际刑事法庭一样的举证责任标准。然而,对于证据的采纳乃至整个事实调查的整体方案,都必须有相应的质量控制,其包括调查任务的制定、委员会的组成、调查的规则及最终报告的质量控制。
克里斯•马奥尼(Chris Mahony)以尼泊尔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为例,探讨敏感性案例中证人相关工作的质量控制。采访受害者和证人是该委员会最为重要的工作。采访应遵循标准程序,就像在法庭上。而且,对于法庭中规范如何采纳证人证言的诸多考虑因素,该委员会也同样予以相应的考虑。
除了有关法律程序的考虑,委员会组建者还必须考虑到他们工作的敏感性。对于那些目击了真相委员会调查的可怕罪行的证人,精神上受到创伤确是再正常不过之常情。基于此,应该允许受害人,在访谈之前、之中或之后,就不能口头表达的证言,提交他们的书面陈述。通常情况下,作为一个常识问题,访谈应秘密进行,并且如有必要,应使用假名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此外,为了便于委员会的工作,这些证人在访谈之前,通常是访谈之后,应当获得医疗和心理辅导。
就真相委员会的任务使命而言,最为至关重要的是他们使个人和公众参与到了真相调查的过程。 这一目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得以实现。当通过电视或电台进行广播时,委员会在把整个国家介入到真相调查的过程中。同样,委员会也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会所特有的更大透明度可以使整个社会参与其进程中。因此,委员会所掌握的信息将成为一种对公众开放的公开记录以及人们所希望形成的一种公共意识。
伊莎贝尔•拉塞(Isabelle Lassee)详细论述了最终报告提出的建议应具有相关性且具备合理根据的重要性。的确,委员会的最终报告是其自身的工作成果,因此也是调查最为关键的要素之一。通常情况下,最终报告将包括(但不限于):委员会的宗旨和任务、组成、工作和工作成果,及研究结果和结论。报告也可以提出如何进一步实施救济并预防此类犯罪再次发生的框架性建议。我个人认为,调查过去发生的侵犯人权暴行是预防其将来再次发生最至关重要的手段;但调查仅仅是第一步,调查之后必须进行改革。所以,委员会的建议必须关注法治的建立,并可以包括可能的起诉,机构改革,赔偿,甚至可以建议加入一个具体的国际人权公约。
综上所述,这本论文集的作者工作非常出色,探究真相调查的各个方面,将实践、专业知识及理论框架整合在一起,从而使本书清新前沿、综合全面。
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向莫滕•伯格斯默教授(Prof. Morten Bergsmo)表达我诚挚的谢意。 伯格斯默教授倾注其大量的时间及精力,投入到国际法和国际人道法的传播事业。在他的领导下,“CILRAP:国际法研究和政策中心”旨在促进学术活动,并使得国际法领域的从业者及决策者参与其中,具体通过奖学金,出版物,能力发展对话和其他形式的知识转移,以及开发知识工具。“FICHL:国际刑法和人道法论坛”谨慎选择议题,在世界范围内举办专家研讨会及会议。而且,截至目前,“TOAEP:奥普萨尔学术电子出版社”的出版物系列已出版了包括本书在内的19本书,还出版了许多政策简报,及学术论文系列与未来法律系列的若干专题作品。作为中国最负盛名大学的客座教授,伯格斯默教授不仅推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在中国的传播,同时也大大增强了东西方学术、学者和学生之间的交流。我认为他应该受到赞誉。谢谢莫滕•伯格斯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