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李浩培研讨会暨系列讲座的目标是探讨已经被广泛提及的主题“主权与核心国际罪行的个人刑事责任”,从不同的学术视角切入,尤其是来自中国的国际法法律人的视角。当今国际刑事司法活动的很多人士似乎都认为,国家主权应让位于个人对核心国际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的实践和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现存的两个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前南和卢旺达国际刑庭)的法律基础都建立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上,其法官可以而且已经对国家发布了具有拘束力的命令。当这些法庭的检察机构在国家领土上实施法定调查时,没有去寻求相关国家的许可。当前国际刑事司法的这一特别且重要的特点已经授权法庭调查员和检察官,或许还鼓励他们中的一些,以及其他一些国际刑事司法的游说人员,倡导在国际或国家层面去追究核心国际罪行的个人责任。
但是所有的特设司法机构——包括两个法庭——将在几年之内停止运作。唯一的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不能以同样的方式将其命令和决定建立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基础之上,而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它的工作运作完全依赖于国家。而且事实是,联合国安理会的三个常任理事国——中国、俄罗斯和美国——仍属于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体系的有影响力的国家。安理会运用《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权力设立了前南和卢旺达国际刑庭,而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偶尔依赖安理会,但即便如此也不可能达到与特设刑事法庭同样的程度。
针对这样的大背景,2012李浩培系列讲座暨研讨会将沿着三条具体路径来探讨主权与核心国际罪行的个人刑事责任之间的紧张关系。第一,当核心国际罪行的证据归罪于国家官员,并且存在刑事侦查的请求时,仍应考虑国家豁免。因此此次讲座和研讨会将对国家官员的核心国际罪行的刑事司法豁免问题进行详细探讨。第二,特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终止可能会将更多的注意力转向国家刑事司法机构对核心国际罪行行使管辖权上来,这包括那些没有被上述罪行直接影响的国家行使管辖权。这会引起普遍管辖权对这些罪行的适用范围的相关问题。第三,在2010年审议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侵略罪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修正案使得国际刑事法院有可能调查和起诉这类罪行。这对于非缔约国和不同意这一修正案的缔约国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会加剧国家主权利益与责任之间的紧张关系吗?
本次研讨会的论文将会以中文和英文双语发布在FICHL出版物系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