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犯罪的刑事司法:军事与平民
奥斯陆,2010年8月23日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相当多的国家经历了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罪和灭绝种族罪(核心国际罪行)的调查和起诉。不同国家对这些起诉准备程度不同。就国家立法将这些行为定为犯罪而言,一些国家依据国内刑法典,按照普通刑事犯罪起诉这类案件(例如,作为一般谋杀罪而非危害人类罪进行起诉),而其他国家将核心国际罪行引入本国刑法中。就国家机构能力的构建而言,许多国家还没有专门的部门或机制来调查、起诉和审判涉及核心国际罪行的案件,而其他一些国家则设有专门的机构或者至少有专门擅长这些案件的调查和法律专家。但是,后一种类型的国家也并不是相互一致统一。的,也就是说,一些国家有专门负责核心国际犯罪案件的军事法院、检察院和调查机构;而其他一些国家是纯粹对本国国民适用的刑事司法机制;还有一些国家,在其司法系统中有军事元素,比如说军方调查人员,检察官或陪审团,而这些人员的参与,往往取决于是否存在武装冲突。
许多国际法律人认为,核心国际罪行从军事到民用刑事司法的转变,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历史性转变。然而的确如此吗?这样的一个假设,其事实的比较基础是什么?此外,在针对暴行的刑事司法中,诸多军事组成部分的长处和短处是什么?这样一种评估是否能够在军队的律师、民事检察官、国际人道法专家、以及主张国家实施国际人道法的人的不同角度之间作以区分?而那些对抗暴行机制中减少了刑事司法中的军方要素的国家(比如荷兰和挪威),能否从那些在司法中对这类犯罪具有较强军方要素的国家(比如以色列、英国和美国)身上学到一些什么,或是相反?这些都是本次研讨会上讨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