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必要性总与人道背道而驰吗?
奥斯陆,2010年11月9日
在国际人道法(IHL)领域,军事必要性与人道背道而驰是一种很有影响力的观念。2009年是1949年《日内瓦公约》签署六十周年,大量评论员重申了这一普遍持有的观点,即法律与这些相左的人道考虑进行了妥协。此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最近也申明,即便某项军事行为不在国际人道法所禁止的范围之内,非军事必要的军事行为也是非法的。
FICHL讨论会上,主旨发言人对这两种立场都提出了挑战。他认为,前一种立场过分简化了国际人道法概念创制过程中的错综复杂和细微差别,而后一种则是不足信的Kriegsräson定律的例证。
军事必要性并非常常鼓励人道所憎恨的,唾弃人道所要求的。相反,特定的军事行为可能是有效且人道的(比如,通过一种赢得当地公民支持的方式和叛乱作斗争),亦可能是无意义且残酷的(比如,迫害被拘留的可认知的人员,通过残酷的情报拷问)。国际人道法在这些问题上的规则,汇聚了武力和人道方面的考虑。即使在他们并不一致的情况下,军事必要仅仅拒绝禁止与其一致的行为,而强迫与其不一致的行为;与之相反的,人道致力于强迫实施人道的行为,并禁止非人道的行为。在这里,我们面临的并不是规范的冲突(比如,“必须执行一个行为”和“必须克制一个行为”之间的冲突)而是规范之间的矛盾(比如,“可以执行一个行为”和“必须克制一个行为”之间的矛盾)。当出现矛盾的时候,军事必要可能胜过人道,或者相反(从而导致不合格的自由和责任);妥协可能无效(在基于对各边利益及其程度的考虑的基础上,导致首要规则的条款例外的允许被背离);可能最终没有妥协达成(导致针对这一问题没有规则或者文档公开由各方自行权衡利弊)等等。另外还存在一些国际人道法规则,这些规则并不包含任何军事人道的相互作用。
军事必要体现为两重的自明之理,即在战争中,基于与道德无关的军事利益去执行实质上有利于实现其合法目的行为,去克制不利于合法目的实现的行为。为了创制国际人道法规则,军事必要本身并不使得行为与强制性行为的目的一致;更为重要的,也不会使得行为与强制性自制的目的不一致。Kriegsräson定律之所以不能被接受,因为其意图将所有的军事必要正当化,即使该军事必要已经被国际人道法规则非法化。然而,若是相反的认为所有的非军事必要应当是非法的,即便其并不与任何合法假设的国际人道法规则所抵触(比如浪费的军事支出、重大错误和自己造成的战术损耗等等;在这些情况并不涉及法律规范意义上的人道。)简单说来,虽然一个邪恶的必要性和非必要性可能是合法或不合法性的修饰符,一个行为的必要性或非必要性并不是其合法或不合法的修饰符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