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CHL论坛创办了“李浩培系列讲座”,以纪念已故法官李浩培先生(1906年-1997年)对国际法的贡献。李法官是一位中国法学家、外交官和学者,也是一位国际法权威。从1963年至1993年,他担任中国外交部法律顾问,并兼任北京大学国际法教授。李法官曾在国际会议和国际法庭上担任中国的主要代表。1993年至1997年,他担任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员。并同时担任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上诉分庭的法官。
汉斯-彼得•考尔法官(国际刑事法院副院长)将就 “国际刑事法院语境下的侵略行为罪刑化” 这一主题进行第一场李浩培讲座。刘大群法官(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将对考尔法官的讲座内容进行点评。
“反和平罪”在1945年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被界定为一项罪行,可以据此对犯此类罪行的人定罪。1950年的《纽伦堡原则》第六条宣称违反和平是国际法范畴内的罪行。“侵略罪”没有被包括在1993年以后成立的特设国际(或国际化的)刑事司法机构的管辖范围内。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在有关界定侵略罪及其管辖范围的条款通过后,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可以行使管辖权。在2010年5月到6月举行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一次审查会议上,缔约国就侵略罪的定义以及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达成了共识。然而,根据新通过的规约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可以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但仅可对在修正案获得了30个缔约国批准或接受的一年后发生的侵略罪行使管辖权”。而且,规约第十五条第三款又将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限定在,需由三分之二绝对多数的缔约国于2017年1月1日之后作出的一项决定。
这些限制性门槛都反应出了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一次审查会议之前及会议期间的谈判过程中,缔约国之间就这一问题存在分歧程度。考虑到这种分歧,国际刑事法院能够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审查会议的结果究竟能有多大的影响?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如果《罗马规约》的这些有关侵略罪的新条款得以实施,那么对缔约国或其他国家将产生哪些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