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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林德•辛格大使致辞(Ambassador Narinder Singh)

我谨在此对莫滕•伯格斯默教授(Morten Bergsmo)及其团队的倾力投入和不懈努力表示赞扬,为他们成功策划及组织召开“国际刑法的历史渊源”(Historical Origins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项目中的香港(2014年3月)和新德里(2014年11月)两场研讨会,并将会议论文汇集出版四卷本综合论文集。同时,我也要向国际法研究与政策中心(CILRAP)对此项目的支持表示赞扬。

论文集的作者来自世界各地,遍及各大洲并拥有不同背景和经历,包括:国际和地区法院与法庭的法官和检察官;人权专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官员;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专家;学者(知名教授和研究学者)。

这些研讨会论文提供了一个丰富的信息源,以各种各样的渊源和方式呈现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及演变。就这一方面,我想简单回顾一下国际法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ILC)对国际刑法发展做出的贡献。

国际刑事法院

我们或许还记得,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the Rome Statute)是在国际法委员会最终于1994年完稿的规约草案(the Draft Statute)基础上完成的。早在国际法委员会1950年第二届会议上,应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请求,国际法委员会即得出结论认为,设立一个国际司法机构来审判被控犯了灭绝种族罪或其他具有类似严重性的罪行的人,是既适宜也有可能的。

在其1992年第四十四届会议上,国际法委员会曾提议要设立的法院:将是一个缔约国的机构;其在任何时候,一旦需要,即可投入运行;在运作早期阶段,其不应当具有强制管辖权,也不应成为一个常设机构。在联合国大会上,我的国家,印度强调,为了使法院和法官在其运作中保持完全独立,法院必须为永久性的常设机构。

截止发言之时(2015年11月),国际法委员会已将两项有关国际刑法的专题列入议程:(1)关于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2)危害人类罪。

关于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

国际法委员会认为,切实迫切需要对这一专题的编纂,考虑到国家尝试行使普遍管辖权和其他类型的国内刑事管辖权,包括域外管辖权,以打击严重侵犯人权,恐怖主义行为,跨国犯罪和洗钱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有一些有关某些特定国家官员的外国国家刑事管辖豁免的国际公约,如有关国际组织成员国的外交人员和代表或国际组织官员的国际公约,但有关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国际法渊源主要是国际惯例,并因此被认为是适合编纂的专题。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国际法委员会审议的国家官员在另一国的刑事管辖豁免专题,并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任何国际法院或法庭对这些国家官员可依法行使的管辖权。

危害人类罪

国际法委员会于2015年的会议上开始对这一专题的工作。有人认为,针对危害人类罪的一个全球性公约似乎是当下国际人道法、国际刑法和国际人权法框架缺失的一个关键部分。

这一公约将:促进国家在对危害人类罪的调查、起诉和惩处领域内的普遍合作,因为国际刑事法院只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与缔约国之间的关系,但并未规定缔约国之间的关系;加强补充性原则,因为公约会促进各国在预防和起诉此类犯罪领域的积极合作;而且公约将有助于填补现有法律框架的缺失,因为公约将要求国家对尚未被许多国家惩治的危害人类罪,制定法律予以禁止和惩处。

国际法委员会审议的其它国际刑法相关专题包括:

  • 纽伦堡原则的制定
  • 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
  • 侵略定义问题
  •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以及
  • 或引渡或起诉义务。

以上内容证明了国际法委员会对国际刑法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

在我结束发言之前,我谨再次衷心祝贺伯格斯默教授和他的团队在组织两次研讨会,并为汇集研讨会论文所做的出色工作,也再次感谢他给我这个宝贵机会出席《国际刑法的历史渊源》第三、四卷的新书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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