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性管辖与普遍性管辖对核心国际罪行的行使
奥斯陆,2009年9月4日
国际刑事法院所遵循的补充性原则决定了国际刑事法院只有在国家管辖不能够或者不愿意实施管辖时,国际刑事法院才能够对核心国际犯罪进行调查和起诉。这一原则反映了这样一种现实,即最好在罪行发生地国进行调查和起诉。这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案件受理原则。然而,普遍管辖权是由很多国家刑事司法制度所规定的作为一种最后诉诸的管辖权依据。即在核心国际犯罪不能够依据属地原则(以犯罪发生地为基础)、积极国籍原则(以违法行为人国籍为基础)或消极国籍原则(以被害人国籍为基础)起诉时,才可以行使的管辖权原则。因此,纯粹意义上的普遍性管辖权使得国家对发生在他国、由非本国国民实施、受害人亦非本国国民的,与其没有任何人身联系的核心国际犯罪的起诉得以实施。
本次研讨会关注的是补充性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之间的关系。领土主权国家往往受到发生在冲突或针对其平民的袭击期间的核心国际犯罪的影响最为严重。多数受害者居住在该国。被损坏或掠夺的财产亦位于该国。对公共秩序和安全破坏最严重的情况亦发生在该国领土上。也是在该国领土上,可以找到大多数的证据来指控罪行。换句话而言,这也显然是国家为什么优先以属地原则作为管辖权的依据的政策和现实考虑。国家是否同样也存在一项国家义务,即延缓对核心国际犯罪的普遍性管辖权的实施,而由犯罪发生地国家依据属地原则对同样的罪行实施调查和起诉?在这方面,补充性原则有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