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联合国安理会成立前南斯拉夫问题专家委员会之时,联合国与欧盟共同召开的有关前南斯拉夫问题的国际会议亦在实施一项和平进程。因而,在致力于和平的国际使命与实现刑事正义或追究核心国际罪行责任的国际使命之间,当时似乎产生了一种紧张关系。对于两者关系两级化的认识,随着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Y)于1994年的运行而得以进一步具体明确化。自那时起,开始出现了有关和平(Peace)与刑事正义(Criminal Justice)之间关系的广泛讨论。普遍的观点认为,两者的谐调统一并非轻而易举之事。
南非真相与和解进程——及其在南非种族隔离政权垮台后对世界舆论观点的引导——在和平与刑事正义的讨论中受到了“和平优先于正义”(peace-before-justice)拥护者们的欢迎。与组织良好的真相与和解机制结合起来的一项和平进程或过渡性解决方案,必须达到政府应对大规模暴行的合理期待吗?这种结合方案不应用以平息那些坚持追究刑事司法责任的呼声吗?或者,不应推迟实现刑事正义直到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和平之后吗?
真相与和解机制的这种夸大使用更进一步加深了和平与刑事正义——和解 VS 刑事司法(reconciliation versus criminal justice)——之间的对立性。“和平优先于正义”拥护者们认为,真相与和解机制,例如南非和平进程,可以在核心国际罪行所影响的社会达成和解,而刑事司法却不能实现这种和解,至少不能实现同等程度的和解;由于刑事司法本身意味着报复性惩罚,也因而很可能会瓦解和平与和解。
对和解与惩处核心国际罪行的刑事司法之间的这种二分法理解真正反映了现实吗?或者刑事司法本身确实能够有助于在受暴行所影响的国家地区实现和解吗?如果可以,刑事司法程序如何能够最有效地推进和解或统一?为了实现这样的社会效果,刑事管辖是否需要具备一些关键要件或满足特定核心指标,例如,受害人参与和赔偿、公平原则、当地程序,或者高效快速的审判?和解与刑事司法的这种二分法或者说两者之间的这种紧张对立关系具有什么意义吗?这是一种“积极”的紧张对立吗?如果刑事司法确实能够有助于和解,对过渡司法的讨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此次研讨会上,七名专家分别从六个国际(化)刑事法庭以及更广范围的国内刑事法庭的视角,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回应。
研讨会的最后安排的是CILRAP项目成果展示。首先,现场发布了由莫滕•伯格斯默(Morten Bergsmo)和宋天英(SONG Tianying)主编的论文集《核心国际罪行责任涉及的军事自身利益》(Military Self-Interest in Accountability for Core International Crimes),并由英国王室法律顾问安德鲁•凯利先生(Andrew Cayley QC)和挪威前军法总检察长阿尔内•威利•达尔先生(Arne Willy Dahl)对新书进行讨论。该书开启了有关为什么核心国际罪行责任会涉及武装部队自身利益问题的讨论。随后,欧洲宪政和人权中心总干事沃尔夫冈•卡莱克先生(Wolfgang Kaleck)展示了他的新书:《双重标准:国际刑法与西方》(Double Standards: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and the West),一本评估国际刑事司法中有关选择性问题的专著。最后,乌普萨拉大学副教授马克•克拉姆伯格先生(Mark Klamberg)介绍评论完成的在线项目:“国际刑事法院法律评注:《罗马规约》(Commentary on the Law of the ICC: Sta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