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布拉迪致辞(Helen Brady)
我与共同作者瑞安•利斯(Ryan Liss)在《国际刑法的历史渊源》第三卷论文集(Historical Origins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Volume 3)中的章节标题为“危害人类罪的历史演变”(The Evolution of Persecution as a Crime against Humanity)。以危害人类罪命名的迫害罪行已经成为现代国际刑事法庭(法院)的一项重要罪名,而且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Y)拥有大量的危害人类罪判例法——也或许因为危害人类罪是最能呈现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前南斯拉夫境内的种族清洗暴行的一项罪名。危害人类罪的确已成为ICTY的一项标志性罪名:起诉70多人;作出60多项有罪判决。而对于国际刑事法院,危害人类罪亦日益受到重视:14人被指控犯有危害人类罪,其中5人在审;两人即将受审。危害人类罪在现代国际刑事法庭(法院)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性给予我们一种动力,促使我们以更加细微的方式审视危害人类罪及其历史起源。
迫害是危害人类罪中最为普遍的犯罪形式。迫害是将基于他人组织或群体成员身份而对他人实施的侵害或侵犯人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罪行的迫害已经伤及到人性的本质:不仅迫害一个人的个体性还迫害其与他人的交往能力及对他人的认同能力。因此,危害人类罪被认为是典型的国际罪行。同时,它也是最独特的罪行,因为在战争罪行机制内不存在相对应的罪行,而且除了那些已经将国际刑事法院罪名并入国内刑法的国家外,在大多数国家刑事司法体制内,危害人类罪未被规定为国内罪行。
我们的论文章节梳理了危害人类罪的全部发展历程,其中包括:最早期的第一世界大战根源;在纽伦堡设立国际军事法庭时的讨论;《伦敦宪章》和《东京宪章》规定的罪名;纽伦堡判决和《同盟国管制委员会第10号法令》;冷战时期的国家起诉;通过大量现代国际刑事法庭(法院)的判例法对当前危害人类罪形态的深入考察。
其中最为印象深刻的是,在处理危害人类罪时,历史上的决策者、立法者、检察官以及法官,曾经所思考的问题、抱有的期望和首要的关切,与他们的现代同行们基本相同。而且无论是在历史情境还是现代情境中,下述两种态度的紧张关系一直持续存在着:(a)承认迫害行为不仅是行为发生地国家的关注,而且也是更广范围的国际关注;(b)认可迫害行为是国内和国际共同关注的焦点,但需要予以控制,避免侵入更应归属国内管辖的领域。
因此,危害人类罪的历史贯穿着试图在国内层面的歧视行为与上升至国际罪行层面的迫害行为之间划清界限的努力。 多年以来,对危害人类罪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犯罪要件,例如:涉及武装冲突; 严重性的标准;从属于一项大范围或系统性侵害平民的有组织计划或政策抑或其他罪行;具有针对性和歧视性意图。这些要件反映了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划清适当界限的尝试,但与此同时,确保危害人类罪的犯罪要件足能应对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严重的大规模歧视性侵犯人权。历史证明,在哪里和如何划定这一界限并不总是那么容易和简单。但是,我们最终要抱有乐观的态度,希望未来危害人类罪相关的发展能持续确保应对迫害的危害人类罪一直成为人类共同体(humanity-wide)回应人类共同关切(humanity-wide concern)的有效应对机制。
非常荣幸参与这一重要和宏大的研究项目。